【摘 要】在对由张明楷先生所著的法学学术随笔《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03年第二版)进行了一遍精读之后,有诸多感慨,由此形成了这篇文章。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对此书的通体感受及相关问题的思考、此书的思想基础、此书的逻辑线索。 【关键词】学习方法论;客观实际;遗弃罪
在学习理性知识的过程中,感性认识是不可或缺的。读完《刑法格言的展开》后,它促使我对刑法背后的精神,在冥冥之中,有了一些不同于以往或者说以往并未形成而看过此书后形成的一种理解。 一.对于此书的通体感受及相关思考 读完此书后,我对此书充满了感激之情。我觉得这是一本好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这本书与教材(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07年第三版)成为了一种互补关系。这也是我感触最深的一点,无论是教材还是法条,更多的带给我们知识是在“是什么”的层面,但仅有“是什么”便对日常的学习便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它要求具备高度的抽象思维能力以及考察历史渊源和根据的能力。本书正是以此需求为背景,提供了关于刑法中的“为什么”的理论。大大的充实了我的知识框架。 第二,上面已经提到,此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许多关于刑法的为什么的问题。由于张先生的体系严密,经常可以使我较为容易的把握文章的逻辑安排。除却种种,更为现实的是,这本书还指引着我去探究为什么后面的为什么,即这些为什么又引发了我新的思考。 比如,在《不作为也是行为》这一格言的展开中,作者列举了三个小案例,然后分别假设这些案例发生在日本、德国会按照其法律怎样处置,又指出在中国会怎样处理。通过这样的比较性的说明,使我明白了日德和中国在遗弃罪的处理上最大的不同是对其义务主体的认定上。日德的义务主体认定较我国法律规定更为广泛,他们都将遗弃罪划分为两个层次:(图略)从表中可以看出,虽然德日遗弃罪分类的名称不同,但其义务的承担者却是相同的。同时,保护责任者的范围并不是根据亲属关系来确定的。 这点和我国刑法对于遗弃罪的规定非常不同,我国刑法261条对遗弃罪界定在: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这似乎意味着我国遗弃罪规定的主体不仅要有亲属关系还要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为何会出现这么大的不同呢?在这里除去要考察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人们的社会平均价值观念外,我以为主要是因为德日和我国遗弃罪中不作为义务的来源的不同,而义务的来源直接确定了义务主体的范围。德日两国认为遗弃罪是对生命、健康的犯罪,是对生命、健康造成危险的犯罪。因此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被害人与行为人的关系范围非常广泛。而我国将日德规定的遗弃罪的其他犯罪分布到了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通过此种罪名来确立一些实际上由日德两国认为的遗弃至死伤罪。 在此引发我思考的是关于见义勇为的相关问题,第一,见义勇为行为中,行为者因为救助被害人死亡或受到伤害的行为该怎样评价?第二,不见义勇为致使被害人受伤的应不应该算作遗弃罪,或者说被法律禁止。 看一个真实的案例,1982年7月,西安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二大队学生张华跳入化粪池营救一位不慎落入池中的老农而献出自己宝贵的生命。对于这一行为该如何评价呢?我认可此行为。第一,从刑法的角度,无论是其原则还是其内容都体现了一样东西:对人的生命和生存权利的尊重。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不是人后生的附加价值,而是人自发的生命价值,一种平等的终极的价值。如果从整个社会中人的生命价值的总和来说,张华死亡和老农死亡的结果都是一样的。第二,如果硬要从附加价值来评判张华的行为是不值得的,那么我认为这种评判也是对张华的一种不尊重。张华作为一个生活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决定了其具有能动性和社会性,并决定了其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自由意志,意志的作用可以使他根据所生活的社会的平均价值标准来选择行为。我们应该尊重他的这一选择,因为批判等于否定了他的意志,不是尊重人的表现。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意志来自于他当时生活社会的一种向善的价值观念,即尽己之力去见义勇为,但却遭到了同样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人的批判,这不得不说是一种讽刺。 次之,如果张华没有救助老农而导致老农死亡,那么这一行为是否应该被法律禁止呢?我认为如此做法并不妥当。第一,如前所述,既然社会价值总量不变,张华显然没有救助老农的必要。第二,禁止公民见死不救的做法难以实施。试用是规则的生命,如果一项法律没有条件得以实施,那么这项法律无效。首先,我们难以确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这一行为,也无法确立在有多个行为主体的情况下谁来承担这一法定义务。其次,这种规定对公民个体而言是不公平的,因为没有与此相应的权利保证来与之平衡。即便假设每个人都会去救助别人,在你受到不法侵害或意外事件时一定有人注意到么?再次,义务主体实施救助时所牺牲的法益可能远比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大。而当行为人预测到救助行为会给自己带来生命危险时,他宁愿选择法律制裁,因为法律制裁在这里成了一种保障权利的手段。这显然与法律保护法益的目的背道而驰。 第三,其实在上面已经体现出来,这本解读“为什么”的书还引导着我思索怎样做,这大概是最重要的地方。从此书的思想中,我所说的“怎样做”并不是说制定修改法律,因为我们不是立法者,我所说的怎样做最终体现在解释法律上。张明楷先生在此书中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由此进入了下一个部分,关于此书的思想基础。 二.此书的思想基础 在看完此书后,我认为张先生在创作这本书所依据的思想基础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刑法以及认识上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这本书,尤其是其前言更是集中的体现了这一点。作者将法律作为一种客观的实体。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法律不应受裁判。对于任何客观事物,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只能按照客观规律去改造他们。法律的良与不良,是法律的制定问题不是法律的实施问题。基于我们是规则的遵守者而不是制定者或修订者的事实,我们只能遵守而不能非议这个规则,但我们可以通过向善的方面解释法律完成对其的改造。 第二,坚持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阐释刑法的制定、实施、执行及其相关理论。这也是此书中我感触较大的一点,以《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为例,作者提出刑罚的确立应以本国国情、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为标准进行考量。因为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人们对于同一种刑罚的看法并不相同,(下转279页)(上接282页)换言之,他们对于刑罚给人带来痛苦程度的体验不尽相同,这就在基础上决定了不同区域不同时代刑罚体系的不同。 三.此书的逻辑线索 关于此书的逻辑线索,是我在看书过程中总结形成的,也正是因为它使我在读书的时候能够比较容易把握作者的写作思路,可以在读完上段内容后便得知接下来作者要展开的论述是针对哪些方面。归为下表:(图略)当然这张表格还需要我继续完善,然而叙述其中的关联对我来说又是一项浩大的工作,当然这也是我的不足之处,我仅在读书过程中把它们剥析了出来,却没有注重将它完全还原成整本书,对于这种联系我还会继续努力创建。但我相信从这张表格中还能延伸出更多的东西。
【作者简介】王旭,女,1987年,山东滨州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06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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