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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WTO背景下标准的全球化进程与国家主权
   

WTO背景下标准的全球化进程与国家主权

2009第91号
   
□孙宁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更加频繁,WTO背景下的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加速了标准的全球化统一的进程。而标准的全球化也是国际社会发展到一体化阶段的必然趋势,但这些标准的不断扩张和完善是否会使国家主权消弱?其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寻找到平衡点?本文将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WTO;全球化进程;国家主权

      一、标准全球化的基础——经济全球化
      经济全球化加快了全球的经济发展,它正在将世界各国整合为一个经济体。在经济全球化的世界格局下,世界已经形成为一个共同市场。以往的各国间只需更具本国的利益和政策,通过双边谈判的方式确立与其他国家之间在经贸合作领域的各项规则,然而在经济联系逐渐全球化的进程中,这种经双边谈判形成的国际经贸框架出现明显缺陷:缺乏稳定性、统一性,以及难以形成完整的国际经贸体系。
      一个标准的形成,或者是由权威机构颁布,或者是由习惯或惯例约定俗成的。而全球化是人类不断地跨越空间障碍和制度、文化等社会障碍,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物质的和信息的)充分沟通的过程,是达成更多共识与共同行动的过程。由于资本的扩张和科技的进步所引发的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相互依存的关系不断加深,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逐渐形成一个相互交织、彼此影响的状态,这种相互依存的现状带来相互合作的需要,而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则需要有共同遵守的标准。因此,经济全球化导致的各国相互依存与合作关系的加强,必然促进调整跨国经济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标准的产生和发展。
      二、WTO背景下标准全球化的发展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WTO正式成立。它的职责范围除了GATT原有的组织实施多边贸易协定以及提供多边贸易政策和统一处理成员之间产生的贸易争端,并负责加强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以实现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载体,世贸组织所日渐形成的共同行为规范和准则,各成员方都有义务遵守。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是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规范贸易与投资关系的国际性协议。依据TRIMS协议,各国引导和管辖外资的权利开始受到多边纪律的约束。WTO成员国不得违背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一般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而采取对贸易有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尤其对外国投资和投资者不得维持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贸易平衡要求,不得以当地销售为条件限制企业出口以及以出口为条件限制企业进口(TRIMs协议的解释性清单第1、2条)。在规定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例外时,在附录的解释性清单中又列举了五种必须明确精致的投资措施,通过制定标准统一化的最低要求,来取消那些对货物自由贸易起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贸易投资自由化程度提高,资金、技术、人员在全球范围内自由流动,世界经济竞争的激烈和在WTO背景下各项规则和标准的国际化,使各国国内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合作越来越多的受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制约。
      三、标准的全球化与国家主权之间的争论
      标准全球化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经贸法律趋同化的反应,它们的发展为国际经贸法的统一起到重要作用。特别是具有硬法性质的标准,只要一国明示或默示的表示承认,那么它就必须接受约束,从而承担起使其本国内法与国际性标准一致的义务。即使仅是建设性的标准,也经常反映出该领域规范发展的趋势,并在其发展过程中或者被淘汰或者被广泛传播。WTO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所形成的协调一致的国际规则和标准也越来越多,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会使包括成员国在内的各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也逐渐步调一致。然而,WTO规则下的许多标准的全球性使成员国在调整相关经济事务上的自主权收到限制。
      (一)积极肯定说
      有学者认为:“无论在国内社会还是国际社会,主权这一概念所表达的与其说是权力,不如说是身份。”权力通常是指某主体从事某项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的能力;而身份则是指某一个体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的法律关系。国家行为受到限制并不等于主权受到限制,WOT背景下标准的全球化使国家置身于更多的契约约束但并未减损国家身份。
      有学者提出,WTO背景下标准的全球性趋势影响着几乎每一个国家,使人们有了这些国际性的标准限制了国家主权的认识,但实际上正式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而非被消极的剥夺主权。在WTO规则之下,正是国家本身行使主权的体现。主权不只含有“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的消极意义,在当代更应该有主动发展经济、维护国家利益的积极意义。一个国家维护主权的终极目标在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担心主权受到损害而拒绝参与标准全球化的进程,担心主权受到限制而不加入WTO这一经济全球化的标志性组织,那么只会因经济落后而从根本上损害国家的主权地位和行使主权的能力。
      WTO协议中各成员国通过平等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一致的法律规则对自己在经济主权方面进行了诸多限制,而这种限制正是通过行使自己的国家主权实现的,实际上是把自己国家主权的诉求以国际法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过各国的一致遵守,使自己的国家主权在国际层面得到保障。这有利于弱势国家在现实上改善自己的处境。WTO背景下标准的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冲击更多的是良性的。同时,它也绝没有否定国家主权,相反,由于标准的全球化需要国家间更多的合作与对话,国家的作用更为重要了。
      (二)消极否定说
      经济全球化要求经济运作超越国界,同时运用超出传统观念的宏观经济学的理论及相应的国家政策来进行调控,这需要国家间经济政策的密切联系和配合,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导致国家主权的削弱,某些方面改变国家本身的地位和作用。接受这些具有国际性的标准不但导致某些国家主权的实际削弱和国家地位和能力的下降,而且改变了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体系中的行为方式。世界经济日趋形成一个整体,它改变了传统经济学的本国经济运作仅属国内事务的观念,排除其他外来干涉、控制和监督的国家主权观念。在标准全球化的发展浪潮中,国家主权正在受到客观现实的强有力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使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加剧,虽然发展中国家总体上也在全球化中得到发展,但是由于双方经济科技实力过于悬殊,所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依然很大。而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时,通常会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等的援助。这些援助一般都以其接受某些国际性标准作为前提,从而使经济体制改革不再是单纯的国际事务。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特别是未积极参与到标准全球化进程的国家认为,西方工业国家一直在国际性标准的形成中占主导地位,强迫接受这些标准不但于事无补,还会威胁到它们自主决定国家事务的权力。
      四、在标准全球化进程中维护国家主权
      如果说标准的国际性是各主权国家在经贸交往中主动、自愿的选择,标准的全球性则带着主权国家在经济全球化中,特别是在WTO背景下被动或是不是完全主动的接受,在这种接受与抗拒中,实践中和理论界产生了对标准全球化进程与国家主权之间关系的各种评说。
      (一)国家利益的选择                                   
      要坚持和维护国家利益美国著名学者汉斯·摩根索认为:“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构成,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的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在全球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是否让渡主权权力以及让渡主权权力的程度,在根本上取决于国家利益。只有在坚持、维护和增进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国家才有让渡主权权力的可能。对主权权力的让渡和自主限制必须有一个“度”的问题,即必须保持住国家的独立自主与国家间的权利对等和地位平等。各国一方面要通过加入WTO积极融入标准全球化的进程中,发展本国经济,增强自身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坚持权力与义务的平衡,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不受损害。
      (二)国际组织应完善智能实施
      从经济全球化本身而言,它并不直接派生标准的全球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金融危机的频繁发生以及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开始说服在极少数情况下强制一国接受国际性标准。但是,受欢迎的推广和发展国际性标准的模式一定是有建设性、合作性的。强制的方法只能保守、审慎的用于极少数特殊的情况。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国际捐赠机构倾向于要求受捐赠人,特别是金融部门和企业,在接受援助的同时遵守国际性标准,但是只有经过磋商、建议、培训等渐进的过程才能保证标准被心悦诚服地接受。虽然,标准的全球化进程会行非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通过普遍参与和实践得出的结论将会得到广大国家坚决的用户,因此更趋于合理。
      (三)发展中国家对国家主权问题的对策
      发展中国家可以采取以下对策解决在标准全球化进程中维护国家主权的问题:(1)与时俱进,提高对国家主权限制与强化的认识水平。其一,要树立正确的国家主权限制观念。要弄清什么是标准全球化要求的必然限制,什么是发达国家凭借实力的人为的侵犯,反对发达国家为其利益,对主权的被动限制。其二,要坚持“让渡”的对等原则,力争达到国家主权限制与共享的统一。(2)在逐步融入标准全球化进程的渐进性中“限制”国家主权,合理确定对外开放的时间、顺序、步骤,研究国际性标准,加强对外资和金融的监控,要增强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能力,减少因为限制经济主权带来的影响。(3)抓住机遇,适应标准全球化进程中的要求,提高国家主权的执行能力。发展中国家应该主动改革国内的政治经济体制,同世界规则接轨,以适应国内国际市场的要求。(4)重视南南合作,反对发达国家的经济霸权。在南北经济交往中,反对发达国家利用优势地位,强迫发展中国家被动限制主权的做法。(5)改善南北关系,为维护国家主权营造好的环境。主要是搞好国际上的全球问题协商,区域内的经济合作以及国家间的经贸往来。
      五、结语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固有属性,也是现代国际体系建立的基础和基石。WTO背景下标准的全球化进程给国家主权带来了包括经济方面在内的挑战。但同时,也给国家主权的维护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在WTO背景下,标准的国际化仍然是保证国际间经贸往来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它使得投资者做出的投资决策更加稳定和真实。其次,它使国际经贸活动更具有透明性与可预见性。再次,它能加强法律的监督、控制作用,稳定国际经贸市场。在这些表现之下,各国在理论研究和实践中不是拒绝国际性标准,而是应在标准全球化进程中最大限度的维护国家主权。各国必须以一种发展的视角审视WTO背景下标准的全球化和国家主权的关系,以更加丰富的层次、更加多样的内涵和更有动态感的形态,发展经济、维护国家主权。

【参考文献】

       [1] 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问题专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
       [2]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2)
       [3] 沈木珠,等.国际经济法要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孙宁,新疆大学法学院 08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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