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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沉默权问题初探
   

沉默权问题初探

2009第91号
   
□刘祥伟 刘红稳

     【摘 要】英国谚语曰“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沉默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而且该原则得到了国际人权法的认可。然而,沉默权在我国至今游离在法律之外,这与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宣扬的人权理念背道而驰。本文以理论界的学术成果以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为依据,结合中国国情,对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沉默权;人权;有限的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该权利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和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关于沉默权,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英国1912 年《裁判规则》和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对沉默权所作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沉默权是以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的形式确立的,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比宪法性文本更重要的是,沉默权的理念已深深的植入国民的脑海中,上升为一种法律文化氛围。在大陆法系,德日等国家以成文法的形式将沉默权规则直接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实践证明,沉默权的确立有力的保障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合法权利。在一定程度上,沉默权的确立如否已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象征和法治进程的标志。
      一、沉默权在我国确立之价值
      (一)沉默权制度是顺应世界民主法治发展潮流,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必然要求。
沉默权确立的目的是平衡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诉讼地位,维持程序的公正正义,同时防范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国际社会对此给予高度重视,通过一系列的双多边条约来确定沉默权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并把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原则。是否确认该原则以及是否建立保障其实现的机制,不仅可以体现一国在特定时期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时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同样可以反映出该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状况和刑事诉讼的民主、文明程度。诉讼民主和保障人权已成为世界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
      经济全球化是当前的世界大环境、大趋势,犯罪的形式更多的具有国际或区域因素。国际犯罪或跨国犯罪的危害性及其严重,打击国际犯罪是单一国家能力所难以承担的。于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国际秩序的和谐稳定,有力的打击各种犯罪形式,各国之间需要开展广泛的刑事司法合作。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司法合作的前提是合作各方彼此信任,而信任的基础是共同利益的存在或共同的价值取向选择。沉默权作为一国法治文明进程的标志之一,对国际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因此,我国应该加快法治建设的进程,提高法治建设的质量,落实法治建设的成果,在国际上树立良好的国家形象,更好的融入到国际社会中去。
      (二)确立沉默权有利于保护人权,推进和深化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由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足、力度不够,尤其是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这种野蛮的执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合法权利,同样也危害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损害了执法人员的形象,造成警民关系的紧张,而且有悖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求。“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败下风。”
      2004年是我国人权发展史上的重要纪元。全国人大将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向全世界宣示了我国保障人权的决心与信念。该条款为我国沉默权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宪法性渊源。宪法修改后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这对刑事法制的健全和刑事司法的改革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刑事司法领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就是要达到司法公正、程序正义、诉讼民主,从而充分保障人权。沉默权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状况和诉讼民主进步的程度。因此,确立沉默权是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能够有力地推进和深化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
      (三)确立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延伸,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原则。刑诉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其有罪”。该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宣示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和认可。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者应推定其无罪。在诉讼中,控诉方负有举证责任,被追诉方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享有供述和不供述的自由,即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要延伸和应有之义。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不仅是一种法律文化传统,更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诉讼公正是保证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诉讼行为合法,最终保证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基础。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所拥有的力量是严重失衡的。控诉方尤其是侦查机关,以其拥有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以充足的经费为保障,享有法律赋予其采取一系列侦查手段和各种强制措施的权力。而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辩方当事人处于被羁押状态,人身自由等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且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控辩对抗过程中,程序设计的不公平是不能带来正义的。因此要进行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而沉默权是程序重构的基础性问题。
      二、构建有限的沉默权制度
      法律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决定于其适用的外部法律环境。不同国家或地区在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社会进程等方面具有不同程度的差异性,所以导致沉默权的外延是不尽相同的,主要可分为广义的沉默权和狭义的沉默权。鉴于当前我国的国情以及法治进程,我们赞同在我国以狭义的沉默权为版本来构建有限的沉默权制度,以适应刑事司法改革的需要,加强公民人身及政治权利的保障。
      (一)在法律上明确确定公民的沉默权。
      法治之要义在于有法必依,然而,有法必依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沉默权,被西方法律学者誉为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的重要里程碑,是几千年人类文明进程所祭奠的优秀诉讼文化。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回答”的义务与“沉默”是相反的,所以要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沉默权,其前提是废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对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的规定。同时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权,而且必要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这一诉讼权利升格到宪法高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母法,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沉默权,将其纳入宪政体制中,使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将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的划时代的进步,同时丰富了人权的基本内涵,扩大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与权利的外延,在国际社会中将树立良好的人权形象。
      (二)逐步完善与沉默权行使相关的配套保障机制
      首先,建立和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和羁押措施,强化侦查、羁押分离制度,保证羁押机构的中立地位。在我国,侦查阶段,尤其是羁押中讯问的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侦查人员能够长时间直接控制犯罪嫌疑人。强化和落实侦查、羁押分管制度,将会大大缩短侦查人员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从而减少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机会和条件。同时,对羁押机构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将其纳入司法行政的管理范围,实现其地位的中立性。中立的羁押机构可以切断其同侦查人员的厉害关系,减少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适度扩大在押犯罪嫌疑人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目前我国律师介入诉讼和行使辩护权仍然受到很大限制,虽然新律师法对此做了规定,但这一规定却没有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和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名无实,侦查过程中律师的诉讼效益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为了更好的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将律师帮助权的外延适当扩大:在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到场,以减少嫌疑人回答问题的精神压力;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要求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超期羁押,而给予以取保候审或释放;进行辩护调查,申请法院调查、保全证据等。
      再次,建立相关的证据排除规则。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已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条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以强迫手段获取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被追诉人有罪的证据。然而,该规定存在两个不足——非法证据外延的相对狭窄和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与制度的保障。因此,为了更好的发挥该解释的效能,有关部门需要制定更具可操作性实施规范来保证这一规定的执行,并且要明确及适度扩大非法证据的范围,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明确侦查人员的权利告知义务和构建鼓励机制。侦查人员有义务在初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所享有包括沉默权的一切诉讼权利。例如,通过对法律的解释来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时间、告知权利的具体事项、法定情况下的解释义务和不履行权利告知义务的后果及责任等内容。另外,建立相应的鼓励机制,鼓励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事实。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其可以对该权利进行自由处分。要做到让犯罪嫌疑人自动放弃权利,如实供述涉嫌罪行,就需要设置一系列的鼓励机制。完善刑法中自首立功的鼓励机制,同时运用执法人员的自用裁量权来引导被追诉人自愿供述涉嫌罪行,以此来避免沉默权带来的缺陷,节约刑事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汤啸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 3
        [2]何家弘:《中国建立沉默权制度之我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3]樊学勇:《犯罪侦查程序与证据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刘祥伟,山东日照 ,(198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008级侦查学硕士。
刘红稳,河南漯河,(198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2008级侦查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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