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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驰名商标管理制度研究
   

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的驰名商标管理制度研究

2009第91号
   
□林洋

     【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我国许多驰名商标遭遇外国企业的商标侵略,境遇并不乐观;而这又根源于我国驰名商标管理制度的缺陷导致驰名商标竞争力不强。为了在国际竞争中维护我国的民族品牌,需要在企业和政府共同努力完善我国的商标管理制度。
    【关键词】全球化;驰名商标;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融合逐渐加深,商标作为企业和商品的标志,在日益融合的国际大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世界经济强国对我国的品牌输出也愈演愈烈,我国许多民族品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同时,由于驰名商标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我国许多驰名商标商品自身出现质量危机,降低了驰名商标的信誉。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如何有效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建立完善的驰名商标管理制度,是关系我国的对外经济发展甚至是民族文化生存的重大问题。
      一 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驰名商标的境遇
      商标权是依一国法律授予的对商标进行专有使用的权利,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要求在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商标进行保护,因此,在国际贸易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对商标进行国际保护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条约都对商标的国际保护作了相关规定。但由于商标权固有的地域性特征,我国许多驰名商标在国际上遭遇抢注等一系列危机。归纳起来,外国对我国驰名商标的侵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肆抢注我国驰名商标。外国企业利用商标保护制度国际化的趋势,更容易的知悉我国驰名商标和获得商标国际注册,大肆抢注我国驰名商标,严重阻碍了我国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给我国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第二,外国投资者利用投资、并购等方式,吸纳、购买我国驰名商标然后束之高阁,弃之不用,同时在中国推广自己的驰名商标,销售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产品,使该驰名商标逐渐被排挤出市场,在消费者心目中淡忘。
      第三,对中国进行商标倾销。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经济大市场,外国企业凭借其技术、品牌优势,对中国的商标倾销愈演愈烈,有的甚至以牺牲眼前利益的办法,迅速占领中国市场,挤压我国民族品牌的生存空间。
      外国企业的商标侵略,从短期看,严重影响了我国民族企业在国内和国际的发展,减少了市场份额;从长远来看,阻碍了我国民族工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给处在腾飞期的我国经济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二 我国驰名商标管理制度的完善
      想要在激烈的国际环境中创立我国真正的国际品牌,反击外国企业对我国的商标狙击,必须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管理制度,这需要政府和企业双方面的努力及其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政府层面:完善驰名商标的国内管理制度
      1.将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进行统一管理
      由于驰名商标是我国商标法与国际商标法律制度接轨的产物,而中国名牌则是为了取代鱼龙混杂的各式民间品牌评比而推出的本土产物,且在中国名牌的评比过程中体现了过多的政府干预市场竞争色彩,致使企业为了取得中国名牌称号而大打公关战,导致了“政府设租,企业寻租”局面的出现,以及中国名牌“批量认定,主动保护”的方式与驰名商标“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国际通行做法不符,因此,建议废除中国名牌的评定,将中国名牌制度和驰名商标制度合而为一,统一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而涉及产品质量的相关工作则由国家质检总局协助配合进行。这样,既提高了商标管理的行政效率,又降低了企业的商标维护成本。
      2.将质量因素纳入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设立驰名商标制度,就是为了给那些因长期稳定的推出高质量产品而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了良好信誉和较高知名度的企业的利益给予特殊保护,因此,质量要素是驰名商标的应有之义。近几年驰名商标商品的质量危机更是从反面印证了这一点。实行质量和知名度的双重认定标准,不仅可以保持驰名商标的生命力,平衡了驰名商标所有人权利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而且顺应了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趋势。
      3.取消驰名商标的免检制度
      根据《中国名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国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我认为,免检制度无论其性质如何,效果都是人为的造成了不正当竞争,削弱了政府对驰名商标的监管,而且造成企业普遍的寻租现象。驰名商标制度的设计在于其可以因为较强的商标效力而受到法律上的某些特殊保护,而并非行政上的特权。驰名商标要保持长盛不衰,其商品就应当同普通商标商品一样接受质量检验,否则,在缺乏监管的环境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必然降低自律要求,从而降低了驰名商标的竞争力。
      (二)企业层面:增强商标意识,健全管理机构
      企业是驰名商标的权利义务主体,是保护商标权的最有力的力量。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法律意识,提高商标自我保护能力。
      1.重视商标注册的申请工作。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都是“注册取得”制度,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对企业来说影响巨大。由于国外企业抢注中国商标的现象非常严重,极大的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利益,阻碍了出口贸易的发展。而防止外国进行恶意注册的有效途径就是先行注册,树立商品出口到哪里,商标就注册到哪里的观念。
      2.实施联合商标、防御商标战略。在出口产品销售地积极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专用”,而是为了禁止他人使用。目前许多国家都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允许被确认属于驰名商标的标识进行这两种特殊注册。这被认为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种有效措施。但是,我国商标法还没明确保护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这既不符合国际上的发展趋势,又不符合我国商标管理实践。对于我国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造成一定的障碍。这就需要企业积极利用外国的有关规则,保护出口产品商标。
      3. 建立健全的商标管理机构。企业应设立专门职能部门,全权负责企业商标管理与决策。我认为品牌管理是一项专业化工作,不仅要求品牌管理部内部机构设置合理,而且需要专门管理人才。从经验来看,品牌管理部应下设至少包括战略决策部、法律事务部、内控部、情报资料部、外联部等机构。
      4.利用外资时,正确处理各类名牌。合资企业确立时,对其产品商标的使用一般有四种处理方式:一是利用中方原有的商标;二是同时使用双方的商标;三是共同创立新的商标;四是使用外方商标。对已有的国产名牌,我方应坚持其为企业的唯一商标。国产名牌不能轻易放弃,在使用中方原有商标时,尽量采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或中方商标使用权作价入资方式,避免以中方商标所有权作价入股的方式。对同时使用双方商标的合资企业,要维护中方商标的应有地位,坚持双方商标的平等地位,防止外方排挤、冷落中方商标。对于共同创立的新的商标,要争取中方支配权,最好在合资之初就在有关协议中明确规定期满后的品牌归属,并争取为中方所有。对于使用外方商标的,要慎之又慎,要以有利于我方为前提,如有利于获得外方的先进技术、有利于我国产品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升级等。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吴汉东.知识产权保护论.法学研究.2000(2).
       【3】张晓军.对抢注商标行为的执法思考.中华商标.2003.
       【4】郭丰庆.浅谈中国品牌的国际化途径.中国营销传播网.2004

【作者简介】林洋(1987年—) ,中南财经大学知识产权学院07级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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