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英美国家的法官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官有着重要的地位,法官的遴选、任期、待遇、考核与惩戒等方面有其独特性,对保证法官独立、司法公正有着重要作用。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其中的优点,从而改革我国法官制度。 【关键词】法官;英美法官;制度改革
一、引 言 法官——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指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对法官这样的形容也许有些片面,但是在现代社会,当社会成员因自身的生命、自由与财产受到侵害而托付给国家时,法官就是为这些成员主持正义的化身。法官的职业素质如何,道德素养如何,是否为公众信赖,则是社会正义真正实现的保证。在我国现实中,社会公众对我国司法公正的现实评价并不是很高,反而对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与形象的改变充满着期待。相对而言,英美国家的法官却在当地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威望,赢得公众普遍的认可与尊重,同时也得到了我国国内众多学者的赞誉。 二、英美法官文化 (一)法官地位 1.法官独立地位。我国虽然在宪法上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在现实中法院独立审判原则实现不理想,党政不分开的局面长期存在,干扰了法官对案件的独立审判性。而英美法国家有着“三权分立”的良好传统,司法权不受行政权力的干涉,反而可以起到遏制行政权力的作用。法官的培养、选拔、保障、奖惩都由法院系统中的制度决定, 独立的法院系统为法官独立奠定了基础。因此,在英美国家,法官因其独立的地位,对案件的结果承担着责任,在这样一种责任感下,法官将会公平审案,进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2.法官主动地位。这一特点是针对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消极司法的地位来说的。在中国,法官只能根据明文规定的法律来断案,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何适用某一案件时,法官只能依据原则或观念。而英美国家的法官一般情况下,依照“先例”断案,遇到新情况,则运用自己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分析各种情况,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这一过程,也被称为“法官造法”。法官的这一主动地位,使得法律能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弥补法律漏洞,从而在更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正义。 (二)法官的遴选与任职待遇 1.法官遴选制度。不论什么法系国家,法官素质的高低对实现法治有着重要作用。因此,选择合适的法官,成为了各国司法系统的重要任务。我国在2001年法官法修改后,逐步形成了现行法官选拔模式,但相对与英美国家法官的培养始终有点欠缺。在英国,法官必须从出庭律师中挑选,这些律师具有丰富的经历。美国虽没有要求法官由律师中选拔,但是对于候选人的专业资格、行政经验要求非常严格。英美国家法官候选人还需层层筛选,最终只有少数人能成为法官。在这样严格的选拔下,才能保证法官基本的素质目标。因此,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晋升由上级决定,英美法国家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和较少的依附性。 2.法官的任期及待遇保障 英美法国家法官只要行为良好,便可以终身任职。美国的大法官在电视观众眼里都是白发苍苍,非常具有威严的老人形象,因为大法官们常常已经七八十高龄,仍然在法院任职。但是法官的年龄是和其经验和审判水平成正比的。正是因为法官们丰富的阅历,才可以提高案件审判的正确性和公正性。至于法官待遇,与一般民众相比,可以用优厚来形容。一方面法官的薪俸优厚,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得减少,另一方面,各级法院法官间的待遇相差不大,经济利益方面的刺激和诱惑很少,可以减少法官腐败以及内部的晋升争斗。 (三)法官考核与惩戒制度 英美国家法官虽以高素质著称,但是还是有完善的法官考核与惩戒制度。如美国各州通常在律师协会成立考核委员会, 委员由法官、律师、学者、民意代表、社会公正人士共同组成, 下设秘书处承担日常事务。考核机构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审阅法官的书面判决等形式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而具体的奖惩由其他有权机构进行。英美法国家法官的弹劾制度相当于惩戒制度,法官的弹劾必须依严格的程序进行。如美国对法官的弹劾可以通过向上诉法院提交书面投诉提起,而司法惩戒制度由各州或联邦统一的机构实行,这些机构吸收了许多法院外的人员参加,避免被惩戒法官受同行庇护。我国法官的考核由法院内部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并且考评制度规定简单,没有细则操作,缺乏相应的约束力而流于形式。另外,我国对于法官的惩戒有诸多规定,但是很散乱,没有一个系统和明确的标准。 三、改革我国法官制度 (一)改革法院系统,保证法官独立 英美国家的法院系统是非常独立的,一旦法官由行政机构任命后就不再接受行政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法官的管理由法院系统内部处理,而我国法院在领导体制上一直实行双重领导,既上级法院和地方机关的领导。法官的经费来源,工资福利完全靠各级政府拨款,因此经济上的制约导致法院在政治上的不独立,导致司法地方化。因此,改革我国的法官制度,第一步就是将法院系统独立,与行政系统分离。机构设置和层级管理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而是受上级法院制约。在组织人事上,由法院自主决定。另外,还要保证法院财政经费上的独立。只有法院独立了,才能使法官抵制司法系统外的各种意见和压力,使审理和判决服从与法律,实现法官独立和司法公正。 (二)严格法官选任制度 法官不仅要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对正义和公正有坚定不渝的追求。高素质法官的产生有赖于科学、严格的法官选任程序和制度。因此,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法官遴选制度的做法,形成一套严格、缜密的法官选任制度。首先要提高法官任职资格,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硬性条件,同时法官候选人应该是正规法学本科毕业并且获得学士学位以上学历。其次对于法官的任免,将权利收归到法院内部机构中去,如法官任免工作委员会等,而不是由党政机关任免。最后,可以建立法官逐级选拔制。因为我国还没有实现英美国家直接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现实环境,所以,眼下法官逐级选拔制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机制。初任法官应先在基层法院工作,上级法院法官从下级法院中的优秀法官中选任。 (三)改善法官待遇与保障 我国法官的薪金、福利待遇方面基本是按照公务员的级别体系确定的,在现实中,法官工资还往往低于同级别的公务员工资。这与法官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不相符合,从而产生一些消极影响,有些法官因此会产生消极心态或走上腐败之路。法官如果能获得高薪待遇,在退休后拿到优厚的退休金,使法官们生活安定富裕,不为利益所动,可以保证职务上的独立性。另外,根据英美法国家法官的保障制度,法官终身制可以使法官不用担心因秉公办案得罪他人而在职务上受不利变动,使其能够抛开一切利益纠葛,更加公正地断案。我国现在完全实行终身制可能不现实,但是可以对部分有威望,专业素质高的法官实行,等法官制度的完善而逐步大范围地实行。 (四)完善考核与惩戒机制 根据美国的法官考核制度,笔者认为要建立有效的考核制度,考核机构应独立于法院系统,而改机构的组成人员还需吸收法学家、律师、检察官、社会公正人士等参加,这样才能保证考核的客观公正。要完善考核标准,在此基础上,根据审判工作与法官职业特性,设计具体有效的考核项目,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这样的考核机制才有真正的督促和检验作用。在法官惩戒机制方面,要有严格的程序,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不能随意罢免法官。对于法官的监察部门,笔者认为应在法院之外建立,可以摆脱内部包庇等监督无力的现象。
【参考文献】
[1]【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1页。 [2]梁薇:《西方法官制度对我国法官独立的启示》,载于《昆明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第14页。 [3]陆春镁:《中美法官制度比较与借鉴》,载于《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第41页。
【作者简介】张晓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系07级研究生,湖北武汉。 刘慧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系07级研究生,湖北武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