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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论警察职责的转变
   

论警察职责的转变

2009第91号
   
□ 蔡炆哲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目前的警察职责设置已经落伍。转变警察职责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已经是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本文从警察职责的内容入手,分析了职责转变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并着重论述了警察职责转变的两种主要趋势。
      【关键词】警察职责;转变;社区警务;警务社会化

      一、现行警察职责存在的弊端与转变职责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人、财、物流动频繁,因利益冲突导致各种矛盾突出,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社会秩序较为混乱。这使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尤其是基层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空前加重。部分公安机关领导,任意扩大警察职权,片面地夸大警察能力,在推出服务举措上脱离警务繁重、警力不足、物质保障不力的现实,盲目地推陈出新。其错误的政绩观,使警察的部分行为发生扭曲,人为地加重基层人民警察的职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现行警察职责存在各种弊端,突出表现为以下三种现象:
      (一) “借权维权”现象。所谓“借权维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出于经济利益考虑,借助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权力来维护其私权益的现象。如某顾客在购买一手机时,发现该机质量有问题,店主拒绝退货,遂报警求助要求解决。公安机关只好出警并尽力解决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本案系购物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或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解决,而该顾客考虑司法诉讼程序比较繁琐、费用高且效率低,而求助于公安机关效率高且无需任何费用,遂以“有困难找警察”的合理理由要求公安机关解决此案。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实践中,借权维权现象形式多样,基层公安机关警力部分受到较大地牵制。
      (二) 行政不作为现象。一方面,由于人民警察法定职责不断地被扩大,另一方面,由于警力不充足、警用装备落后、传统的执法思想的掣肘,法定职责、意定职责与现实条件形成矛盾使各地基层公安机关在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各种行政不作为现象。轻微的不作为违法如基层公安机关出警超过承诺时限、处警不力、查处案件不及时等等拖延履行职责的现象。严重的不作为违法如有警不接、有警不出、有案不查等等拒绝履行职责的行为。此类行政不作为违法现象的出现,严重地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破坏了公安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
      (三) 滥用职权现象。由于我国人民警察职责界限不清、自由裁量权过大,部分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出于不正当的目的或不良动机,插手经济纠纷、民间纠纷,或者在执法时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违反平等对待原则,导致处理结果显失公正。有的甚至在执法时背离执法目的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等违法犯罪现象。因此有必要转变现有警察职责来解决上述弊端。
       二、警察职责转变的两种趋势
      (一) 警务社会化
      希望仅凭警察机构内部的效运作提高警察工作的质量是不太切合实际的。警察是否能提高工作效益和效率,起决定用的是高度的责任心。要想改变这种靠良心保证情形,寻找到真正的不可抗拒的动力,就需要“公共选择理论”所描述的那样,让警察提供的服务进人良性的竞争状态,打破警察服务的国家垄地位,允许社会其他组织包括私营组织提供部分警察服务,进而使民众有选择更好的服务的机会。只有来自外部的竞压力才能真正迫使警察机构改变服务态度和科学规划警务。当然,与其他政府公共机构相比,警察机构是强力部门,掌握着具有很大强制力的国家权力和各种揭露犯罪、安全防范方面的技术手段,这些都是非警察不能掌握的,由此允许社会其它组织经营的警察业务是有限的。但是,推行警察工作社会化对警务改革的意义不能忽视的。
      事实上,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如英国就提出了警察私有(或民间化、社会化)的理论并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其具体做法是允许成立大商业保安公司,这些公司承担着本来应由国家承担的部分业务,以商业运作的方式为公民提全服务并收取报酬获得收益。从目前的情况,这种带有社会化性质的警务至少带来了三个的正效应:一是社会化警务的成功实践,使警察机构及其人员精简成为可能,进而为政府减少财政投人提供了思路;二是社会化警务的服务态质量给警察带来了生存压力,使得警察不得不进行改革,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社会化警务的出现满足了不同层次公民的安全需要。
      (二)社区型警务
      社区警务是西方第四次警务革命的产物,是欧美国家警察自20世纪70年代所兴起的一种警务改革方式,是在警察专业化和警务装备现代化之后,面对日益增长的犯罪进行的追求传统的改革。它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流行的一种主流警务思潮和新一轮警务改革的探索模式。
      社区警务在努力保持装备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以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打击与预防犯罪为目的,把社区警务视为警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在警力方面,社区警务主张从人财物的剧增转向无增长改善论,强调以社会人力资源作为正规警力的后备,广泛发动群众参加,协助警察做好各项警务工作。在警察作用方面,社区警务摒弃“机器战警”的模式,注重“反犯罪战士”与“社会服务员”的双重功效,努力扭转警察的单纯战士形象。在警察自身素质方面,社区警务要求面向公众,顺应民心,十分重视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的修养。为此,广泛征集社会意见,定期评选和宣传警界楷模人物的做法,已为各国警方普遍采纳。
      尽管社区警务的实施是为了打击日益严重的犯罪问题而作出的追求传统的改革,同样也有新公共管理的内涵之所在。新公共管理涉及的问题是广泛的,其中的社区主义就是。几乎每一个西方国家致力于实现的目标社区主义的基点在于开拓“第三条路”,既不过分依靠政府,也不过分依靠市场,强调社区作为公共管理基本单元的重要性,主张公民参与社区管理甚至是自治管理进而通过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逐步构建以公民为主体的新型公共管理的架构,实现公共利益目标,最终实现政府、市场和社区相互信任、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相互制衡的理想社会境况。社区警务的成功之处,就是立足社区,最大限度的激活“邻里守望”制度及“联防巡逻”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推行警务多元化和治安群体的多元化,既节约了政府对犯罪预防的经费投入,又改善了警民关系和邻里感情。因此,以新公共管理为指导开展警务改革,应该强化社区警务的建设。
      目前,我们国家的社区警务建设也取得了相当的成绩,社区警务室的建立范围不断扩大,民警下社区、民警包社区制度逐步完善和健全,既密切了警民关系,又维护了社区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实现了群防群治的目的。根据新公共管理社区主义的理论,社区警务建设要保障和扩大公民参与社会治安治理的民主权利,建立起和谐、信任的警民关系,形成“警民共建”、“平安创建”的良好局面,最大限度上激发人民群众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的热情。目前,我国公安系统正在大力开展“基础年”建设,“三基”工程建设使得基层的实力和活力显著增强基层的执法水平和服务群众的水平显著提高,公安机关应该借“基础年”建设的机遇,把社区和农村警务建设不断推向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健和.关于公安机关职能问题的思考[J].公安教育,2003(3).
        [2][美]肯尼思·J·皮克.闫月梅等译.社区治安与犯罪问题解决[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3]陈建民.关于构建服务型警务的几点思考[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
        [4]程文亮.现代警务的发展趋势[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4).

【作者简介】蔡炆哲(1985—),男,汉族,河南驻马店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08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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