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方式
    首 页 | 杂志简介 | 征稿启事 | 投稿须知 | 论文集锦 | 创作指南 | 学术论坛 | 行业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论文集锦公共管理正 文
『文章』科斯定理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
   

科斯定理与国有企业体制改革

2009第91号
   
□ 董 亮 艾广伟

      【摘 要】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将近30年,其中,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一个焦点。国有企业的改革尽管取得比较好的成绩,但远没有最初设想的那样成功。本文通过对科斯定理和国企改革现状进行的系统性阐述和分析之后,指出国企效率底下是由于产权不清引发了代理问题,从而出现了大量的代理成本。
      【关键词】科斯定理;委托代理理论;国有企业改革;代理成本

      一、理论回顾
      (一)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的提出来自于西方学者对新古典经济学的思考与批判,新古典经济学是从19世纪70年代开始,伴随边际革命而逐渐形成的,这种理论将消费者和企业做为基本的分析单位,考察的是生产与交换的过程,即在既定的资源条件下,消费者和生产者如何在一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中寻求各自效用的最大化。这种理论最有意义的观点在于:竞争性市场必然会达到帕累托最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福利经济学理论,其历史作用是确定了帕累托最优和竞争性之间的精确联系。
      但是新古典理论有几个严重的弱点:第一,它忽视了企业内部的激励问题,企业作为一个“黑箱”,按有关投入和产出的边际条件运行以实现利润或现值的最大化,在企业内部,任何事情都在十分顺利的进行着,每个人都在做着指定给他的工作。第二,这个理论丝毫没有涉及企业的内部组织问题,如企业的层级结构如何、决策如何委托、数拥有权威等。第三,它忽视了企业内部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安排,新古典理论无法解释企业中各个参与者相互冲突的目标是如何达到均衡而实现最大化结果,也无法解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象和公司经理的代理行为,以及相应的公司治理问题 。第四,它也忽视了企业边界及其决定的问题它即与现有企业的每个工厂于每个部门都成为独立企业的情形相容,也与整个世界为一个巨大的企业,而每个现有企业都是它的一个部门的情形相容。换句话说,产权如何配置是不重要的。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市场经济中要有企业存在以及为什么企业的边界不能扩大到整个经济这些重要的企业基本问题。[1]
      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是第一个向新古典理论提出责难的人。他一生有三篇重要的论文:一是1937年写的《厂商的本质》,二是1946年写的《边际成本的争论》,三是1960年写的《社会成本问题》。其中《厂商的本质》实际上是标志着交易费用学说的开始 ,尽管这篇不朽之作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引起了经济学家的广泛重视;《社会成本问题》标志着被后来的斯蒂格勒(Stigler)等人概括为“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的思想的形成。在这篇论文中,科斯把交易费用范畴与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联系起来,将交易费用进一步拓展为社会成本范畴,而社会成本研究的核心在于市场机制失灵所导致的运用市场机制的成本升高,这种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界定不清和配置不当。
      由于科斯本人并没有对科斯定理进行概括,导致20世纪60年代以后,西方产权理论研究者对它的不同理解,并对科斯定理做出了至少三种不同的定义,与此相适应,60年代以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形成了三个不同的分支:
      由于科思本人未对其思想直接进行概括,导致60年代以后西方产权理论研究者对它的不同理解,并对科思定理做出了至少三种不同的定义。与此相适应,60年代以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形成了三个不同分支。
      (1)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他们认为,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科思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思定理可被定义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这就是说,只要交易界区是清晰的,资源配置就能有效。
      (2)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布坎南认为,只要权利界区清晰,交易自愿,资源配置就必然有效。从这一点出发,布坎南等人把科思定理表述为:只要交易是自愿的,那么,初始的合法权利的配置与资源配置有效性无关。换句话说,即使权利初始配置不合理或不公正,只要界区清楚,且产权可自由转让,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便可保证,所以经济学研究的重心应是产权界区和产权转让。
      (3)以舒尔茨为代表的自由竞争学派。他们认为,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刻划的外在性并非是市场机制的唯一缺陷,除此之外还有其它障碍破坏市场交易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舒尔茨认为,科思定理所强调的是一个自由竞争的条件问题,强调在什么样的产权结构下才能保证自由竞争的市场状态得以维持。据此,他将科思定理定义为:只要交易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发生的,那么初始的合法权利的配置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无关。换言之,只要在产权界区上保证完全竞争,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便能得到充分保证。[2]
      (二)企业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
      科斯开辟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先河。企业理论是过去20年间主流经济学发展最为迅速、最富有成果的领域之一,它与博弈论、信息经济学、激励机制设计理论及新制度经济学相互交叉,大大丰富了现代微观经济学的基础,改进了人们对 市场机制和企业组织制度的认识。现代企业理论主要关心三个问题:一是为什么存在企业?企业的本质是什么?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如何确定?二是什么时候企业所有权(定义为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最优安排?企业内谁应该是委托人?谁应该是代理人?三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如何安排?委托人如何监督和控制代理人?其中第二、第三个问题也是本文在国有企业改革中要讨论的问题。
      现代企业理论主要包括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产权经济学企业理论,它们都把企业看作是合同的联结,看作是治理交易的制度,也是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的发展从两个方面对新古典经济理论进行了“一般化”,一是将个人效用最大化假设扩展到所有的个人选择将个人做为全部围观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以消除新古典经济理论中将消费者选择理论与企业理论的分立;二是放开了新古典经济理论中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并将交易费用做为个人选择的约束条件纳入分析。
      委托-代理理论(the principal-agent theory)是现代企业理论最为重要的进展之一,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威尔森(Willson)、斯彭丝和泽克海森(Spence and Zecckhavser)、罗斯(Rose)、米尔里斯(Mirrlees)、霍姆斯特姆(Holmstrom)、格罗斯瞒和哈特(Grossman and Hart)等。该理论主要研究投资者、管理者和工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之约关系,阐明委托人(投资者或管理者)通过设计一项激励合同从而达到控制代理人(管理者或工人)的目的。
      二、国有企业的改革与现状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将近30年,其中,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个焦点。回顾进30年走过的历程,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总体上经过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放权让利的改革阶段;第二个阶段是探索“两权分离”与实施承包制的改革阶段;第三阶段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阶段。[3]
      以上三个阶段也体现了我国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不合理的经济体制不断改进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有企业在资产增值上有了较大的发展,企业的竞争力明显加强。但是,迄今为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比较,在企业经营机制与企业活力上,国有企业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在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将进入一个以产权制度改革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将在产权大规模流动重组中有话产权结构,提高竞争力,国有资产也将在规范流动中最大化的实现保值增值。
      对于迄今为止的国有企业改革,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尽管取得比较好的成绩,但远没有最初设想的那样成功。突出的表现是国有企业经营绩效的恶化,流利水平的持续下滑,亏损不断扩大,亏损额一直在呈上升趋势,对此经常的表述是: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暗亏,三分之一待亏。与此同时,国有企业还享受大量的补贴,包括财政性的明补和低利息贷款的暗补。其次是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据一项调查,1982一1992期间,国有资产损失额高达7000亿元。尽管人们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定义不尽相同,估计出的数字也存在差异,但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遭受的损失显然是巨大的。有些是在股份制改造和出售时采用低估的手法流向集体企业、私有企业的;有些是同外商合资时低估国有资产造成的:有些则以各种形式流入厂长、经理及企业职工的腰包里去了。[4]
      然而,仔细研究一下就可以发现,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并不乏成功的案例。从利润留成、承包制到股份制改革的各个阶段,无论在哪个地区、哪个行业都可以找到一些表现出色的国有企业。实际上,迄今为止进行的各种改革尝试,都是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先从基层或局部做起,进行最初的实验,在取得成功的经验后,才开始逐步推广,但恰恰总是在实施推广后,问题马上就暴露出来,并出现负面效果。
      为什么一个很好的经验,一旦推广就总是毛病百出呢?
      三、对我国国有企业现状的分析
      从科斯定理出发,可以在更深层次上认识造成我国国有企业现状的原因。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产权不分。具体表现在所有者主体缺位和产权关系模糊。在法理上讲 ,我国国有企业是归全体人民所有 ,国有资本所有权归全体人民。而在现实经济关系中 ,国有资本是“虚置”和缺位的 ,具体来说;一是国有资本主体缺位 ,即无投资主体。二是国有资本主体由多家政府机构担任 ,没有一个统一的政府部门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本所有权 ,造成了国有资本主体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在“政企”和“政资”尚未彻底分开的条件下 ,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事实上是缺位的。三是部分国有资本主体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来充当 ,在“政企”尚示彻底分开的条件下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国有控般公司也是行政部门的附属物 , 难以担当国有资本主体的角色。[5]
从委托-代理理论来讲,正是由于这种所有者主体缺位和产权关系模糊,正是由于国有资本投资主体的缺位,从而造成委托人的缺位,所以很难形成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
      从现实意义上讲,政府作为委托人并非国有资本的所有者 ,不能切实地对国有资本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作为代理者不具有承担资产责任能力 ,当资产经营遇到风险或资产受到损失时 ,不能有效追究代理者的责任。这样的结果就是造就了大量的“内部人控制”和“监督者缺位”问题。对此,钱颖一指出,中国国企改革似乎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两难困境:要不就是企业抱怨缺乏自主权,要不就是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对企业失去控制并因经营者的非道德行为而受到损失。经济改革已向企业的经营者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权力,这导致了一个混合的结果:一方面,由于职业经理人员比政府官员更有经营企业的技巧和信息,因而将控制权交给经理人员具有潜在的效益;另一方面,由于经理人员对企业财产不具有所有权,所以代理问题引起的国有企业治理失误不但存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恶化了。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代理问题在中国因为产权和其他制度性原因比西方国家要严重的多。首先,经理人员通常不持有股票或能把其努力与企业净增值联系起来的股票期权;其次,尽管产品市场竞争变得激烈了,但仍缺乏来自资本市场与经理市场的竞争;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由于缺乏既有信息、又有利润动力,可以监督经理人员绩效的责任明确的国家利益代表及辅助性机构。在扩大企业自权的改革过程中,银行和主管部(局)的监督作用正在迅速缩减,但新的监督主体还没有出现。[6]
      由于监督主体的缺位,在代理过程中会引发代理问题,代理问题的直接表现就是出现大量的代理成本。按Jenson与Meckling(1976)的定义,代理成本指由于企业所有者缺乏关于代理人努力与客观状态的充分信息而发生的权益损失。它以充分信息条件下的最优契约所实现的利润水平为参照,通过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次优契约所实现的预期利润来估算。这种权益损失由于监督主体的缺位在我国国有企业中愈发显得严重。平新乔(2003)对中国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规模、原因做了估计与分析。结果发现,中国国有企业的代理成本,相当于60%—70%的利润潜力。也就是说,在现存的国有企业体制下,代理成本使企业效率只达到了30%—40%。[7]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主体缺位和产权关系模糊,进而不能形成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造成委托人和监督主体的缺位,从而引发大量的代理成本,于是造就了国有企业的低效率。
      四、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运转流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依法保护各类产权,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推动产权有序流转”。 [8]根据之前的分析,不难看出,要想提高国有企业的效率,当务之急是必须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 。具体而言,首先要明确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 ,解决国有资本所有权主体缺位和“虚置”问题。其次是要解决“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问题 ,政府同企业只能以资本所有权为纽带 ,形成出资人所有权同法人财产权 ,切实做到出资者所有权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而且 ,政府作为国有资本的委托人 ,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的代理人 ,前者必须切实拥有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能对国有资本承担法律规定的资产责任。后者必须具有经营资产责任的能力 ,能对经营资产受到的损失具有补偿能力。国有企业作为风险的承担者 ,必须具有对企业实施资产的控制 ,做到风险责任同对企业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相匹配。
      但是针对国有企业中的代理成本问题,并不仅仅是产权明晰就能完全解决的。平新乔(2003)通过对11个城市的683个企业进行实证研究后指出,国有企业的亏损还可能与线性契约有关。直接可以见效的政策选择,便是采取租赁、出售或租售国企的方式,这种契约方式的变革,大约可以使企业利润潜力的利用率增加20个百分点,因它避免了由于代理人风险规避所产生的效率损失。然而,提高激励性契约的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更为根本的出路是改善国有企业的信息交流渠道,从降低信息成本的角度来降低代理成本。而这便不是“契约”本身可以做到的。因降低契约的信息成本,从根本上来说,应该在财产所有与控制权上努力实现分权化。[9]

【参考文献】

         [1]邬义钧,胡立君.产业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
         [2]平新乔.现代西方产权理论与企业行为分析.经济研究.1989年
         [3]国家经贸委企业改革司.国有企业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律出版社.2000年
         [4]李华嘉. 公司治理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哈尔滨工程大学法学硕士论文.2004年
         [5]叶松翔.吉林省经济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4月
         [6]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年
         [7]平新乔.中国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3年第11期
         [8]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
         [9] 平新乔.中国国有企业代理成本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2003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董亮 (1982—),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
艾广伟(1985—),男,河南濮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企业管理专业2007级硕士研究生。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在线订阅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2005 fzyjjl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作305842838 466653703  投稿信箱:fzyjj2006@163.com fzyjj@126.com 咨询电话:0771-2576478
通讯地址:广西南宁市民主路21号广西日报社大院《法制与经济》杂志社编辑部 邮编:530026
版权所有.论文在线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