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于监管不利,我国混凝土行业协会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主要原因是立法不完善,政府监管职能不到位及协会本身的自律性不够。建立适合混凝土行业协会的监管体制要从立法、监管登记机关、监管主体、惩罚措施等几个方面予以考虑,以便混凝土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关键词】行业协会;混凝土行业协会;监管
一、我国混凝土行业协会的监管现状 (一)混凝土行业协会的界定及性质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社团组织,目前国内外并无明确的概念,我国有学者将其定义为:“以同一行业共同的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业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为为准则,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为方式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i混凝土行业协会的设立是以达到共同利益为目的,由政府监督自主行为的提供混凝土服务,属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为了规范混凝土的市场,各混凝土企业之间相互交流,混凝土行业协会得以成立,其法律性质主要表现为: 1.属公法人和私法人的结合体。混凝土行业协会一方面要了解政府对本行业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树立社会形象,提高协会的影响力;另一方面,也要服务于需求方,与需求方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协会也要对各成员应尽的职责与义务加以规定。因此说,混凝土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公法人和私法人的性质,是公法人和私法人的结合体。 2.具经济性。经济性,是行业协会区别于其他社团的最重要特征,是为了特定的经济目的而成立的,发起人必须是同行业经济组织,会员主要也是经济组织,活动领域主要是经济领域。目前我国将行业协会与其他社会团体在法律性质和地位上界定为同类,用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管理,就是忽略了行业协会的经济性及其建立市场秩序的独特作用。 3.具民间性。民间性表现为混凝土行业协会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而存在的,其成员来自于私人领域,组织、人事、财政方面完全独立于政府。混凝土行业协会的经费虽然有政府的资助,但主要还是来源于成员自身交纳的会费及捐赠等。 4.具非营利性。为维护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和超脱性,使其发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共同利益的公共性职能,客观上要求行业协会不能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混凝土行业协会不同于企业,所提供的是公共服务,为维护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和超脱性,客观上要求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追求利润最大化。明特确这一特性,可以使其区别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从而行业协会可以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i (二)我国混凝土行业协会监管现状 从混凝土行业协会成立以来,混凝土行业出现的价格恶性竞争,企业经营难度增大、行业效益大幅下滑,质量争端屡见。纵观目前混凝土行业协会主要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其一,混凝土行业发展不平衡,行业布点不合理,形成价格不稳定,导致竞争压价时有发生。其二,混凝土企业集中度太低,生产规模、装备水平、工艺技术参差不齐,抗市场风险能力很低,时有风吹草动,便引起行业无序甚至混乱,行业利益无法保障。其三,混凝土行业技术队伍薄弱,研发力量不够,对新材料的应用、新工艺和新技术的采用明显滞后,行业发展后劲不足。其四,混凝土行业较为松散,没形成合力,行业应有的利益难以维护。行业的自律和约束做得不够,虽然这几年有些地区通过协会组织建立了约束机制,维护区域市场秩序取得了成效,但从行业的角度和行业的协调、自律、合力仍是起点,需要尽快形成相应机制。其五,混凝土企业基础设施不完善,实验室人员、设备配套不完善,质量监督制度手段落后。其六,混凝土行业保质量、树品牌意识不足,个别企业因利益驱使,原材料把关不严,工艺监控不到位,产品质量不稳定,质量投诉、争议时有发生,严重影响行业信誉和利益。其七,某些区域工程拖欠款严重,影响混凝土企业的正常运作甚至生存。其八,混凝土行业性的法规政策不配套、不完善,影响行业有序发展。 二、混凝土行业协会缺陷产生的原因 (一)行业协会的相关立法不健全 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适用于行业协会性质并对行业协会监管明确的单行法律,且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立法严重滞后与行业协会发展的现状,阻碍了行业协会的发展。各省市关于行业协会的行政规章数量庞大,对规范各地的行业协会的行政规章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这些规章不具有普适性,除了上海、深圳等少数地区出台了地区性的行业协会管理条例之外,其他地方均缺少相应的行业管理法对行业协会加以约束。另外关于行业协会的相关的立法零乱,立法位阶太低。除在《反垄断法》第十一条中有相应规定外,在基本法律这一立法位阶中再找不到有关行业协会的立法例,现有的相关立法主要是各级行政规章,地方立法更显零乱,而且立法位阶更低,对行业协会的调整效力较弱。可见,我国的行业协会立法机制十分的不健全,导致法律的适用与实践的混乱。iii (二)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监管重形式而轻实体 行业协会的成立依照《社团登记管理登记》执行,有严格的设立程序,包括由登记机关统一进行登记,需有一定数量的会员,名称和组织机构,固定住所,专职工作人员,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等条件。但是行业协会一经成立便很少有相关的部门及法律对其予以约束,使得诸多行业协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可依。混凝土行业协会所为的串通涨价行为与企业协议而为的价格垄断行为一样,超出了“物以稀为贵”的自然涨价规律,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导致市场体系的紊乱甚至崩溃。我们往往等到诸如此类屡见不鲜的事情发生之后,才想到用处罚等手段去加以解决。如果我们对行业协会兴起的时候,便建立起相关的《行业协会法》对行业协会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加以规制,势必随意涨价的事件也许发生的机率就没有如此频繁,甚至不会发生。 (三)行业协会自身监管机制不健全 行业协会的功能为:自律、发展、协调、互助、服务、交流、调解和制横八大类,但我国的行业协会多种功能并未得到落实,部分行业协会仅仅罗列于章程之中,能够有效发挥的并不多。某行业协会的秘书长对于行业协会的自身职能曾这样描述:“在严格贯彻行业自律,清除‘害群之马’方面,行业协会没有制约权,也没有处罚权,协会最多只是呼吁呼吁而已。” 由此可看出行业协会自身并不具有管理职能(政府授权除外)。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行业协会存在管理职能,该职能也只能是自律管理或在政府授权下的管理职能。这种自律是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与约束。对于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行业协会所具有的只是形式上各成员彼此平等,有交流的平台,但缺乏实质上的内部谈判,这直接影响到协会的自治状况,如果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会就无法了解成员的需求,不但规则的效力受到影响,行业协会的团结和凝聚力也会受到影响。 三、混凝土行业协会监管的完善 (一)行业协会立法的完善 行业协会的兴起,使加强行业协会的立法工作已成当务之急。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更是强调:“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但仅仅如此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制定出普遍适用的法律,人们才会自觉去遵守。我们可以借鉴地方已实施的《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宝贵经验,以改进与完善《行业协会法》。《行业协会法》的内容应包括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宗旨与原则、行业协会的界定及性质、行业协会的职能、行业协(下转109页)(上接110页)会操作、行业协会的监管、行业协会的登记、行业协会的纠纷解决及相关的惩罚措施等内容。 (二)明确混凝土行业协会监管的主体 行业协会的监管主体不能只限于政府,行业协会本身也应参与其中,此外,最为重要的是公众的参与。与此相应,混凝土行业协会也应包括自身、政府及公众的监管。行业协会的自身监管应完善行业内的规范,严禁以“行业自律”为名义,联手操纵市场。混凝土行业协会的监管应主要是公众的监管,只有需求方的利益与行业协会成员的利益是直接挂钩的。目前,很多地方专门设立了混凝土行业协会网站,实行厂务公开,公众可以直接参与行业协会的监管,此方式应大力进行推广。坚持“政社分开”,并不意味着弱化政府的监管职能,相反,要合理配置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资源,通过法律赋予或确认行业协会的自治权。可以考虑建立如下制度:首先,严格准入与退出制度,只有在形式与实质审查合格时才确立行业协会的法人地位;其次,加强对行业协会遵纪守法与实际运作的监督,可结合运用报表审查与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法;政府监督的具体执行可由工商、审计、税务、民政等职能部门协同执行;最后,监督内容为各行业协会执行产业政策、信息资产发布、价格制定、生产服务活动等各个方面。 (三)实行混凝土行业协会监管的登记 行业协会应成立专门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监督管理职责。协会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设立,同行业企业集中、代表性强、产品服务比较优势突出的区域,可以由该区域内企业为主体发起组建行业协会,且同一区域不得重复设立相同的行业协会。设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可参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的设立程序。 (四)设立混凝土行业协会监管处罚 管理伴随着惩罚,混凝土行业协会只有拥有惩罚权,才能保障其职能的有效发挥。不过,混凝土行业协会不能行使直接的法律惩罚,其只能通过一定的规则制定程序,在合意范围内自行设置非法律性的惩罚规则。一般而言,这些惩罚规则包括:第一,伦理惩罚。指对轻微违规混凝土行业协会成员施行批评教育、赔礼道歉、道德谴责等,主要是使违规者认识错误加以改正,同时使其受到良心上的谴责。第二,金钱惩罚。即指对违规混凝土行业协会成员进行的金钱处罚,这是最常用的非法律惩罚手段。第三,名誉惩罚。是指对违规混凝土行业协会成员所采取的一种使违规者在行业内部或社会公众面前形象受到损害的处罚措施,名誉处罚虽然是非物质性惩罚,但其效果可能比物质性处罚更具威力。第四,资格惩罚。即在单方面剥夺混凝土协会成员资格的处罚。资格惩罚在客观上损害了违规者的结社权,因而行业协会一般需在章程规约中明确规定剥夺成员资格的合理理由。 四、结语 混凝土行业协会是一新生朝阳行业组织,随着我国基础建设目标的进一步落实,城市化建设加快推进,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环境保护方针政策的力度加大,混凝土需求量进一步加大,该行业处于方兴未艾时期,避免混凝土行业协会发展过程中少走弯路和减少不必要的投资和损失,除了协会内部成员的沟通、协调、自律、自约,还要建立起对成员加以约束,共同维护协会的核心作用,才能确保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江合宁,谢拓:《关于行业协会立法问题的思考》,《职教与经济研究》2007年第4期,第18页。 [2]涂富秀:《论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34-35页。 [3]参见江合宁,谢拓,《关于行业协会立法问题的思考》,《职教与经济研究》2007年第4期,第16-17页。
【作者简介】董慧欣(1982-),女,汉族,辽宁彰武人,宁波大学法学院2008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基础理论。 倪芳(1983-),女,汉族,湖北汉川人,宁波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