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法治社会里,直接表征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社会秩序状态的不是纠纷和诉讼发生的数量而是诉讼机制对于纠纷的排解程度和排解效果。行政诉讼机制的瓶颈严重制约了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而局限于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法律谈论法律的方法论实难突破桎梏。对于如何优化行政诉讼制度而言,方法论的转变实为必要,经济分析方法或许可管中窥豹。 【关键词】行政诉讼制度;方法论;经济分析(法经济学);优化
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有一元说、二元说、三元说、多元说等,但是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相对人的根本权益、促使私权利制约公权力具有重要意义,这一点不容否认。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表明,不成熟不合理不完善的体制会阻碍立法原意和目的的实现,因而优化行政诉讼制度就成了必然。行政诉讼制度的优化就是为了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法秩序和公共利益、平衡公权和私权、以及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 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到今天,出现了大量问题,如受案范围囿于法条之限制,被告范围狭窄,暂时法律保护制度尚未建立、非正常行政案件撤诉率居高不下,行政诉讼判决难以执行等。法治社会里,直接表征一个社会的法治水平和社会秩序状态的不是纠纷和诉讼发生的数量而是诉讼机制对于纠纷的排解程度和排解效果。针对存在的严重问题,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经济分析或许能够另辟蹊径,找出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一、行政诉讼制度优化之路径检讨——方法论的转变 方法论是指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一般方法,是人们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来观察事物和处理问题。概括地说,世界观主要解决世界“是什么”的问题,方法论主要解决“怎么办”的问题。“方法论是理论对自身的自觉审视,是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和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1笛卡儿在其1637年出版的著名哲学论著《方法论》中指出,研究问题的方法分四个步骤:永远不接受任何我自己不清楚的真理;可以将要研究的复杂问题,尽量分解为多个比较简单的小问题,一个一个地分开解决;将这些小问题从简单到复杂排列,先从容易解决的问题着手。4、将所有问题解决后,再综合起来检验,看是否完全,是否将问题彻底解决了。这种基本的思维方法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无论是对自然科学还是对社会科学都具有及其重要的指导作用。 1、西方法学方法论演进与并存的启迪 法学方法论是指在研究法律及其规律的活动中,指导人们认识、分析并解决问题所运用的各种思维和方法的系统的整合。法学研究作为社会科学中一门系统的工程2,其研究方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19世纪的法哲学和哲理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目的法学等都运用了不同的研究方法。德国的哲理法学由康德创立,黑格尔发展完成。他们主要吸收了法国启蒙思想的理论,如天赋人权、人类理性、自由平等以及宪政主义的思想,并且以形而上的方法系统阐述了自己的法学思想;历史法学以萨维尼和梅因为代表,强调历史的研究方法,认为法律所体现的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是法律的本质;实用主义是孔德所创立的学说,所为实证是指实在、有用、确定、精确。霍姆斯是实用主义法学的代表者,他认为“有用”是法律所达到的社会利益,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神圣法律的一种献身精神。20世纪以来,各种新兴的法学派逐一亮相,他们或者以19世纪的研究方法为基础或者提出了新的研究方法。肇始于20世纪初的新自然法学派以古典自然法为基础,针对德国纳粹立法、黑人运动、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等作出反应。这一新自然法学派3的研究方法既包括古典自然法也包括社会法学研究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非常注重实证方法的运用,排斥一切形而上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真理的做法,唯实在法是从;社会法学派从法学出发,结合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的现象。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经济分析法学到90年代至今蓬勃发展,“经济帝国主义”扩展到法律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宪法与部门法,还是公法与私法,经济分析无孔不入。 2、现代中国行政诉讼法法学方法论的困境——单一、僵化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较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制度而言是近代以来的事情,研究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方法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方法、分析实证方法、比较的方法、系统方法、案例分析法等都被运用来分析行政诉讼制度。最近几年来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因专题研究达到行政诉讼制度研究顶峰的同时而陷入停滞不前的困境。不可否认的事实之一就是研究方法本身僵化、单一,使得行政诉讼制度的优化无法产生方法论上的突破。方法对于行政诉讼制度的优化至关重要。“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或没有船就不能过。不解决桥或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4这段话很形象的阐述了方法的重要性,行政诉讼法的桥或船需要加固、更新换代和增加,近几年来许多学者运用公共选择、结构主义、制度经济学、博弈论等方法研究行政诉讼法制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笔者认为,方法论视角的转换成为当务之急。“传统的法学研究具有就法条论法条的教条主义倾向,波斯纳曾指责正统的法律著作过分注意词章和雄辩,不是大胆的、科学的描述,严重脱离了现实。”5有的学者也统一这样的论述,“行政诉讼法理论必须回应社会发展与行政法制实践的现实需要,否则就不足以科学地解释行政法制现象。传统行政法理论因其日益脱离实际而无法全面解释行政法实践,故而面临着来自实践与理论的严峻挑战。”6这就提出了另一个问题,转变方法论的视野应该落在何处?其实这一问题的解答,恰恰关乎对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定位问题。从最基本的法学角度来看,行政诉讼制度定位于平衡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提供社会公正功能。但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国家本位的国家利益至上原则受到冲击,人民主权理论即建立在对公民独立人格的确认以及个人意志尊重的基础上,要求政府合法合理、公正而富有效率的行使行政权分配社会资源,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公权力的侵害。另外,公共利益和公法秩序亦成为当代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应有内涵。经济分析强调行政法制度配置社会资源的功能,确立以行政资源与私人资源的最小消耗取得社会交易费用的最大节省为行政法的目标,必将推动行政更有效地为公众服务,而这也符合行政法的终极价值取向和行政伦理要求。在行政诉讼制度中,同样存在着上述问题。 二、方法转变之可行性分析——法学和经济学的契合点 法律经济学(EconomicsofLaw),亦称法与经济学(LawandEconomics)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来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它是法学和经济学科际整合的边缘学科。法律经济学从最初的反垄断法、管制行业、税收和货币赔偿等领域,逐步渗透到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事法和司法程序等领域。法律和经济学原是各自独立,为何形成一门交叉学科并发展如此迅速?这不得不令人疑惑。原因就在于二者之间有契合点。 首先,经济学提供了一个科学的理论来预测法律制裁对行为的效应。对一般的人来说,制裁如同价格机制,人们往往通过消费更少的较昂贵的商品或奢侈品来对较高价格做出反应,同样如此,人们对赔偿责任较高或刑事责任较严重的法律制裁的反应就是不去或较少的触犯相应法律。反过来说,法律的预测作用映射了这一经济学意义,二者在法律制定者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博弈中是相通的。经济学还提供了一个评估法律和政策的有用的规范性标准——效率。法律不仅仅是语言的技术的争论,而是达到重要社会目标的工具之一,以较低的成本达到较高的产出,这种法律是有效的。 其次,法律推理的隐含结构有很多是经济学的。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分析》中认为,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决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这种作用不太明确明甚至是鲜为人知的。法官、当事人等理性人总是自觉不自觉的运用经济学基本方法来指导自己的行为,最为人所熟悉的即是成本——收益分析法。所谓法律推理的隐含结构,笔者试图做这样的理解,即这种隐含结构已经包含了法律制定者与普通公民之间的博弈过程,次博弈过程更多的运用了“理性人”的理性选择和追求自利的最大化这一经济学理论。 最后,法的价值包括是效率和利益,经济学追求的是合理有效的资源分配,效率和效益是经济学不可回避的话题。法律经济学试图以自己独有的效率/效益分析方法解构所有的法学领域。法的价值是一个多维的价值体系,秩序、自由、正义、效率、利益、人权等,但在行政诉讼的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公法秩序和审判正义是最为基本的价值。在承认其他价值的同时,却过于注重公平正义和秩序。这种过于追求正义和秩序的做法,必然会忽略行政诉讼的效率和效益。笔者对此十分关注,诚然,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三个月的审限,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采用拖延战术,使得行政诉讼久拖不结。“民告官”在中国的实际情况下,并未使相对人得到相应的效益,整个行政诉讼的投入与产出也失衡。因此,注重行政诉讼法的效益价值并提升这一价值在法律中的地位应是可以接受的一个观点。 正义与效率的关系并不像一些人臆测的那样水火不容,在大多数情况下它们拥有共同的目标和结果,而且经济学追求效率的目标和法律科学追求公正的目标也是相容的。正义观与效率似乎存在着矛盾,这种矛盾的存在基于行政争议往往复杂疑难,法官在行政干预下往往丧失独立性使得公正的实现打折或迟到,而效率或效益似乎在于过程的迅速和结果的优良。其实这是对效率和效益概念的误解。法的效率和效益价值观并不总是必然冲突。习惯上把法律想象为正义的工具,常人也仅仅从提供正义的角度看待法律,可法律不应仅仅是为了正义而存在。例如,法律的不同导致了日本、德国和美国资本市场的组织形式差异极大,这些差异对这些国家的经济效绩的不同有很大作用。或许,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法律的正义性需要经济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为基础。 三、结论 当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到现在,面对严重困惑、困境和纷争时,法律的经济分析以经济学这一在当今社会更适宜被看为方法论的理论和工具应用于解决行政诉讼等法律问题,这不得不说是必然,更是先进。方法论的转变往往会带来理论内容上的突破。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19页。 [2]庞德认为,对任何一种事物的理解或解释都可以采用类比的方法,而对法律最适合的类比就是工程。法学就是一门社会工程学。 [3]《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9页。 [4]罗培新等著,《公司法的法律经济学研究》,2008年12月第1版,第7页。 [5]罗豪才,《行政诉讼的一个新视角——如何将博弈论引入行政诉讼过程》,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6期。
【作者简介】 丁朋(1985—),男,汉族,山东潍坊人,青岛大学法学院2007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诉讼法。 |